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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贵阳市小升初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2)

来源:贵阳教育信息网  文章作者:奥数网整理 2017-04-21 14: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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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坚持公平入学原则,关爱特殊群体

  各区(市、县)要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进一步简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各区(市、县)教育局按其居住地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位不足的,应继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统筹做好县域内城乡学校招生工作,努力稳定乡村学校生源,均衡编班,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妥善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问题,确保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90%。

  原已举办且2017年有特长生招生需求的学校,必须经区(市、县)教育局批准,于4月17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向省厅重新申报(申报材料附课时安排、教学计划、去年省厅批复印件,逾期视为不再申报),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招收特长生的,一律视为违规招生。

  四、坚持“以县为主”管理原则,规范招生行为

  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区(市、县)对辖区内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区(市、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度双线目标考核及督导考核内容。各区(市、县)应对辖区内热点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一校一案,强化过程监管。

  各区(市、县)教育局除加强对传统“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监控外,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对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做好政策宣讲工作,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暂缓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暂缓入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民办学校招生实行计划管理。各区(市、县)教育局应根据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等确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招生原则上不得突破计划,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到区(市、县)教育局办理学生学籍,确保学生“人籍一致”。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严禁学校以借读、挂学籍等方式招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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