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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万花筒:国民党军队军衔制(四)

来源:奥数网 2017-08-17 08: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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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万花筒:国民党军队军衔制(四)

  (三)军官、军佐服役

  国民党政府从兵役义务角度考虑,于1934年专门颁布“陆海空军官佐服役暂行条例”,这是中国第一次对官佐服役的立法。后来,他们鉴于官佐服役是兵役的一种,便在1946年修订“兵役法”时,纳入兵役范围。

  1934年服役条例,对军官佐服现役、服预备投、停役、除役等都有规定。“陆海空军官佐服役限令”(即服预备役最高年龄)为:上将七十岁,中将六十五岁,少将六十岁,上校五十八岁,中校五十五岁,少校五十三岁,上尉五十岁,中、少尉四十七岁。后来,兵役法对军官佐服役限令从三个方面分别作出规定:一是军官佐服“现役最少年限”,规定为十年,期满后,依需要可延长三至五年;二是“服投限令”(即服役的最高年龄,包括现役和预备役),依军衔不同规定为:尉官五十岁,校官五十八岁,少将六十岁,中将六十五岁,上将七十岁;三是不能晋升的服现役最大年限,规定为:少、中尉十年,上尉十五年,少校二十年,中校二十四年,上校二十八年,到此年限仍不能晋升者,即退出现役。

  旧中国的军衔制,经过了四个历史时期的沿草,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清末北洋新军和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是军衔制产生的初期阶段,既保留了旧时军队等级的痕迹,本身亦欠完善;北洋政府时期是军衔制的定形阶段,确定了衔称,规定了实施办法;国民党政府时期是军衔制的完善阶段,从等级区分到授衔、晋衔等,都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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